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是这次疫情防控的一大特点,也是中医药传承精华、守正创新的生动实践”。中医药是中华文明的瑰宝,广西中医药资源丰富,发展中医药产业具有得天独厚的优越条件。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7月1日实施。
《条例》的出台,对促进健康广西建设,传承和弘扬中医药文化,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挖掘广西中医药资源优势,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在治病救人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具有重大意义。将广西中医药事业发展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
《条例》分为八个章节
分别是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四章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
第五章传承保护与文化传播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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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起
小康将对《条例》的相关问题
进行一一解答
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相关问题解答(一)
一、广西是少数民族地区,具有丰富的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资源,请问条例在发展少数民族医药方面有哪些制度设计呢?
答:大家知道“中医药”这一概念,已经由中医药法予以明确规定,它是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因此,广西各民族医药都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在发展少数民族医药方面主要是作了两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在总则中强调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区采取措施充分发挥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作用,促进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与发展;
二是在分则有关条款中对与少数民族医药相关的医疗机构设置、人才培养、学术传承、产业发展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这些内容回应了社会各界对发展我区少数民族医药的关切,也充分体现了立法的广西地方特色,将对进一步发展好我区少数民族医药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广西2009年制定的地方条例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为何现在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条例如何突出对壮瑶等少数民族医药的扶持?
答:1.原法规名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考虑到该名称中的“发展”不能完全涵盖中医药事业的促进和规范工作,同时根据《中医药法》对中医药的定义,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的,并借鉴外省的普遍做法,将法规名称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
2.广西是以壮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自治区,也是全国壮族、瑶族人口最多的地区。广西以壮医药、瑶医药为主体的民族医药历史悠久、基础深厚,具有资源优势、原创优势,在健康广西建设和大健康产业发展当中有着独特的、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一是广西中草药资源丰富,已查明广西中药资源达7410种,位居全国前列。作为边疆民族地区,广西道地、珍稀、冷僻药材资源丰富;
二是壮医药的发展已走在全国民族地区较前列。广西国际壮医医院成为国内规模最大的民族医医院之一。广西中医药大学的壮医学、壮药学科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壮医药有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壮医医师资格已经列入全国医师资格考试;
三是金秀瑶族自治县是全国最早成立的瑶族自治县,瑶族群众依靠丰富的药物资源,形成了独特的瑶医医技和药方。2008年瑶族药浴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件遗产。
条例在中医药服务方面,主要从以下几个条款作出规定:
一是在第三条突出壮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区采取措施充分发挥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作用,促进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与发展;
二是在第四条工作原则中突出少数民族医药。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保持和发挥本自治区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优势,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疾病治疗、疾病康复、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治以及其他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作用;
三是在第五条突出政府职责。以壮族、瑶族等少数民族为主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扶持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完善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发展体制机制,并提供必要的发展条件和保障;
四是在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规划与设置突出少数民族特色。以壮族、瑶族等少数民族为主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有民族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五是在第十八条健康促进突出少数民族特色。以壮族、瑶族等少数民族为主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治未病和康复技术的推广。
三、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医药越来越受到群众的欢迎和喜爱,但是如何保障中医药的质量仍然是广大群众所担心的问题,请问条例在这方面作了哪些规定呢?
答:从调研中掌握的情况来看,实践中确实存在着对中药质量的担忧,甚至出现了中医会亡于中药质量大幅下降的声音。因此,确保中药质量有保障是发展好中医药事业的基础。目前确实存在着一些痼疾仍然困扰着中药质量的提高,集中体现在中药材的种植养殖、加工、流通、使用等环节。为此,条例针对这些问题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规范中药材种植养殖。要求中药材种植养殖应当严格管理农药、化肥、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不得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自种、自采、自用中药材的,应当保证质量,不得使用变质、被污染的药材;
二是规范中药材加工。要求中药材的收集、贮存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中药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炮制中药材应当执行中药饮片炮制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中药饮片质量;
三是加强中药材流通监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第三方检测平台建设,加强中药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推动中药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四是推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中药质量监管水平。支持建设中医药数据中心,运用物联网、大数据技术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追溯体系,实现对中药种子种苗选取、种植环境和消费使用等全流程监管。
信息来源:自治区政府网、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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