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安全】“中药材出口” 问答宝典

       日期:2022-04-07     浏览:275    评论:0    
    核心提示:中药材出口问答宝典近年来,中药材行业发展态势良好。一方面,国家各项产业扶持、行业规范政策相继出台;另一方面,国内经济增长、居民消费水平提升以及健康保健意识的增强,大大刺激了中药消费需求的增长,带动了中
     “中药材出口”
    问答宝典
    近年来,中药材行业发展态势良好。一方面,国家各项产业扶持、行业规范政策相继出台;另一方面,国内经济增长、居民消费水平提升以及健康保健意识的增强,大大刺激了中药消费需求的增长,带动了中药材行业的发展。那么,中药材如何“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呢?收好这份问答宝典,助您顺利通关!
    Q1:什么是中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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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药材是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
    Q2:中药材品类繁多,有的食品也可用作中药材,如何区分进行申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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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对进出境中药材实施用途申报制度。中药材进出境时,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申报预期用途,明确“药用”或者“食用”。申报为“药用”的中药材应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材目录的物品。申报为“食用”的中药材应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可用于食品的物品。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申报为药用的进出境中药材检疫及监督管理。申报为食用的进出境中药材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进出口食品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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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出境中药材有什么具体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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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境中药材应当符合中国政府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以及进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境生产企业应当达到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Q4:如何达到出境生产企业的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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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出境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防疫体系和溯源管理制度。
    02
    出境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包装材料等进货采购、验收记录、生产加工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出入库记录等,详细记录出境中药材生产加工全过程的防疫管理和产品溯源情况。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出境生产企业应当配备检疫管理人员,明确防疫责任人。
    03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对向其输出中药材的出境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海关实行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
    (注:如果出口目的国不要求对出口中药材的生产企业进行注册,海关是不要求其注册的。)
    Q5:申请注册登记要提交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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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境生产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出境中药材生产企业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产品加工工艺
    Q6:申报出口要提交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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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境中药材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中药材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申报,申报时,需如实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合同、发票、装箱单
    2
    生产企业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
    3
    产品符合进境国家或者地区动植物检疫要求的书面声明。
    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全国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行申报。
    Q7:海关在出口过程中如何进行检疫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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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在申报后,海关根据系统指令要求,对企业开展查验,有的出口货物仅进行现场查验,有的出口货物可能还需要抽样送检。
    查验后,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置:
    出境中药材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海关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有关检疫证单,准予出境;
    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
    Q8:对出口中药材企业有没有其他一些监管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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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体现在监督管理、风险管理、法律责任三方面:

    01

    监督管理

    (一)海关对进出境中药材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督。

    (二)海关总署对进出境中药材实施动植物疫病疫情监测。主管海关在监测中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按规定处置和报告。

    (三)出境中药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置方案。发现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积极配合海关进行疫情处置。

    02

    风险管理

    海关总署根据获得的风险信息,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发布风险预警信息通报,并决定对相关产品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01

    有条件地限制进境或者出境,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疫等;

    02

    禁止进境或者出境,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03

    撤销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资格;

    04

    启动有关应急处置预案。

    03

    法律责任

    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将按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提出检验检疫申请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二)申报的中药材与实际不符的;

    (三)伪造、变造检验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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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南昌海关、汕头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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